促进长三角法治协同,这个专题研讨会在沪举行 | 上海教育传媒网

作者 | 白羽


值《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提升示范区法治协同水平,5月8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治协同专题研讨会在上海青浦举行。


 

本次研讨会聚焦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治协同”这一核心命题,深入探讨示范区法治协同建设与《条例》贯彻实施,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与华东师范大学主办,华东师范大学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黄鸿鸿在致辞时表示,《条例》作为立法法修改后全国首个跨省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对示范区固化既有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打开改革探索空间,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面向未来,示范区执委会将协同省市县“三级八方”,深入推进法治协同,打造协同立法的“样板间”,绘就法治惠民的“同心圆”,加快引育并推动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方便可及、跨域共享。

 

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曹友谊在致辞时表示,面向未来,华东师范大学将持续深化各方合作,探索推动法治协同理念走深走实,转化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为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法治高地贡献师大力量。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指出,为了更好地发挥区域协同立法作用,要坚持三点,一要把准性质定位,区域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立法的权限和效率源于地方性法规,要围绕本级党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立法;二要找准着力点,坚持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创新区域治理,把需要区域协同的事项作为立法的优先重点;三要紧扣实践需求,根据立法需要推进工作协同、制度协同、文本协同,形成制度合力、工作合力。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建议“十五五”时期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重点开展以下研究:一是借鉴世界经济中心城市和大都市经济圈发展经验,把区域协同发展和区域协同立法纳入更高层次的法治轨道;二是以国家总体安排和具体改革实践需要为基础,探索更好落实长三角协同立法的权限设置方案;三是在示范区整体立法的基础上,针对重点领域、特定事项开展专项立法;四是围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生态环境联保共治、跨域社会治理、文旅一体化发展等重点领域,以及数据互通、标准协同、产业互补、人才流动等新兴领域加快协同立法;五是实施联动监督和立法后评估,确保立法成果有效实施,并建立评估机制以推动立法改进。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王腊生表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不仅要巩固改革的创新成果,更要通过创新法规制度引领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不断突破区域协同立法的难点,在体现统一性和差异性、平衡不同地方需要、创设新的实施主体职责、适当变通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上下功夫。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委员、中国法学会立法研究会副会长丁祖年系统梳理了我国区域法治发展的阶段历程,表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对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要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顶层设计与指导授权,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同保障机制,创立新型的协同立法形式。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凯回顾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治保障历程,以及形成的立法文本完全协同、审议时间同步、联合召开相关发布会等“三同步”协同立法经验,表示区域协同立法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同频共振,确保重大改革做到有法有据。